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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且明确约定“无论服务期限长短均无须退回”

    2024.03.17 | admin | 19次围观

      笔者英芝律曾受一电竞选手的委托为其审核《电竞合作协议》,该协议双方主体系电竞俱乐部与选手,初始版本是由俱乐部提供的,其中涉及到签字费相关内容,俱乐部给出的条款是“签字费**万,分三年支付”,“若选手提前解约,按未服务期间退回相应的签字费”,英芝律作为选手的代理律师,将该条款改为“签字费**万,一次性支付,一经签字选手即可获得该费用,任何情况(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解约)均无须退回”。尽管修改后的条款看起来对选手最有利,但英芝律对该条款的实操性颇有顾虑:(1)该条款是否存在某些不合理性或者说道德风险?比如说,选手签字后立即擅自解约,但巨额的签字费俱乐部却无权要回,这对于俱乐部而言是很不公平的,甚至起到鼓励选手违约获利的负面影响。(2)由于上述不合理性,这种条款是否会被法庭认定撤销或变更?或者更有更能的是,签字费被法庭认定为俱乐部遭受的损失要求选手赔偿,避免选手因“不予回退”等类似条款而白白获利?要相对准确地理解和回答这些问题,需对签字费本质追根究底,签字费是什么?它在法律上具有什么属性?

      签字费并非法律术语,目前没有签字费的法律规定。它多见于足球俱乐部,若某俱乐部想要引进某球员,为促成其答应转会至该俱乐部,允诺球员一经签字即给到球员签字费,多适于明星球员或其他高商业价值的球员,签字费数额也是不菲的。目前其他领域也有借鉴使用“签字费”的情形,比如吸引电竞选手、企业招聘入职,中介服务事务所比如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收取的费用。吸引电竞选手与吸引俱乐部情形下涉及的“签字费”含义基本相同,除非合同另有个性化的约定。至于企业招聘人才,通常是为了吸引精英人才入职,为弥补其跳槽损失而给其一笔不计入工资的补偿费用。至于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某些“签字费”,则可能涉及违法犯罪(相关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(2018)沪刑终9号),与前述合法范畴内的签字费含义大相径庭。

      现就电竞项下签字费阐述如下:

      1.签字费的性质取决于条款约定。通常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性质:(1)劳务费(无论一次支付还是分期支付),为什么是劳务费而非劳动报酬?因为俱乐部与选手签订的合作协议涉及综合法律关系,司法实践中通常合作方式中含有劳务合作关系(非劳动关系),因此该协议项下签字费不是劳动报酬,而是劳务费(相关案例(2019)云04民终408号)。(2)转会的对价(实际服务时间不论),应有协议的明确约定。(3)附条件赠予,与服务期限相关,应有协议的明确确定。 (4)若协议未做明确约定,认定为劳务费的可能性大。

      2.选手无理由擅自提前解约,签字费要退回吗?是否退回与上述第1条认定的性质密切相关。若约定或认定为劳务费、附条件赠予,选手擅自提前解约应退回未服务期间相应的签字费。若协议明确约定签字费为转会对价,且明确约定“无论服务期限长短均无须退回”,法庭是否有可能支持意思自治而裁定签字费无须退回?个人认为,可能性不大。选手无理由擅自提前解约本身是一种违约行为,法院很可能裁定选手赔偿俱乐部损失,签字费即为俱乐部损失的一部分,因此选手应予以赔偿。反过来说,选手违约却无须退还签字费,事实上导致了违约获利的后果,明显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。进一步说,违约无须退回签字费将引发巨大的道德风险,选手会选择无故提前解约且白白获益。综上,无论协议有无约定,亦无论约定的具体条款如何约定,选手违约提前解约的情况下,签字费均须退回或作为损失予以赔偿。因此,拟通过协议规避退回的做法,个人认为实践中应该是行不通的。因此,前述的英芝律为委托人所拟条款也就是看上去很唬人,但其实际效果律师心中还是很有数的。

      3.退回方式。退回签字费的方式可能是违约金或损失赔偿,其实这二者在法律无本质区别,违约金也是损失赔偿的一种,细微的差别在于,若合同有 “签字费作为违约金”明确约定,通常将其称为违约金,若无明确规定,则将其称为赔偿金。俱乐部若约定数倍或数十倍签字费的违约金,会获法庭支持吗?通常不会,因为违约金适用“填平原则”,即违约金数额应大致相当于俱乐部所受损失,不应导致俱乐部获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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